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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修订稿)

根据2016年6月1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规定,结合无锡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实际,制定《无锡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无锡市科学技术协会是全市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共无锡市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无锡市科技类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和开展科普工作的主要力量。

  第二条  无锡市科学技术协会由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联合会、促进会等科技类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市级学会)和市(县)区科学技术协会及无锡市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基层组织组成,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无锡市委员会的组成单位。

  第三条 无锡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把人才作为支撑发展的第一资源,把创新摆在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深入实施产业强市、创新驱动战略,认真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不断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建设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真正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人民团体,提供科技类公共服务产品的社会组织,把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更加紧密地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强富美高”新无锡、勇当高质量发展领跑者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四条 无锡市科学技术协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和本市科学技术工作方针、政策,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无锡市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加强与国际、国内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密切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宣传优秀科技工作者,培育科学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七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鼓励学术创新,优化学术环境,组织学术研讨,促进学术进步与学科发展,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承担市政府委托的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的评审。

  第八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服务,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九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广泛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科普活动,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捍卫科学尊严,实施未成年人、农民、城镇劳动人口、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学素质行动,提高公众科学素质。

  第十条 经常了解、汇集和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

  第十一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全市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制定,参与有关公共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建设科技创新智库。

  第十二条  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推广先进技术,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政府授权、委托承担项目研究、项目评估、成果评价、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认证等任务。

  第十三条  注重激发青少年科技兴趣,发现培养青年科技人才和创新团队,开展和参加青少年科技创新各类竞赛活动。 承担市政府委托的“无锡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积极举荐科技人才。

  第十五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的合作,发展同国(境)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广泛开展海外引才引智工作。

  第十六条 开展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知识更新等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  兴办符合无锡市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十八条   编辑印刷学术刊物、科普读物。

  第三章  领导机构

  第十九条 无锡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是无锡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

  第二十条  无锡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无锡市科协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一条 无锡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经市级学会、市(县)区科学技术协会、基层组织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二十二条 无锡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无锡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无锡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无锡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

  四、选举产生无锡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无锡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二十四条  无锡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各组成团体民主推选和由有关方面协商推荐产生。

  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者,由推荐单位提出,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变更或增补。

  第二十五条  无锡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无锡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

  三、审议无锡市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无锡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无锡市科学技术协会工作,实施委员会确定的任务,批准委员会委员的变更、增补或撤销,会员的接纳、退出或处罚;决定常务委员会委员、委员会副主席的调整。

  常务委员会推选秘书长一人,协助正、副主席处理日常事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两至三次,由主席召集,也可委托副主席召集,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协助审议、指导无锡市科学技术协会相关职能工作。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院士、专家等各方面人士为无锡市科学技术协会顾问。

  第四章  市级学会

  第二十九条  无锡市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市级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管理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推广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技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三十条  市级学会加入无锡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基本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本《实施细则》;

  二、按照国务院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依法登记的市级学会;

  三、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

  四、不与无锡市科学技术协会现有所属市级学会重复;

  五、能独立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科普活动和科技服务活动;

  六、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办公场所,有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三十一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市级学会,向无锡市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无锡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和组成部分。

  第三十二条  参加无锡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市级学会,应接受无锡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和业务管理,执行无锡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无锡市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无锡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市级学会在业务上接受相应的全省和全国性学会的指导。

  市级学会申请名称变更或退出无锡市科学技术协会,须经无锡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  市级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至五年举行一次,进行学会换届选举工作,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学会章程,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市级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学会业务上受相应的上级学会的指导。

  第三十五条  学会可根据学科发展需要组建学会联合体,学会联合体为非法人社团组织,其成立或解散须经无锡市科协常务委员会批准;学会应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在中共无锡市自然科学学会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市级学会凡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的,经无锡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给予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第五章  市(县)、区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十七条  市(县)、区科学技术协会是市(县)、区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无锡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业务上受无锡市科学技术协会指导。

  第三十八条  市(县)、区科学技术协会由市(县)、区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和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基层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第三十九条  市(县)、区科学技术协会执行无锡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无锡市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无锡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市(县)、区级学会接受同级科学技术协会领导和业务主管,业务上受相应的市级学会的指导。

  第四十条  市(县)、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市(县)、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市(县)、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依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精神制定、修改市(县)、区科学技术协会《实施细则》,选举市(县)、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市(县)、区所属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受同级党委领导,业务上受市(县)、区科学技术协会指导。

  第四十二条  市(县)、区所属企业和事业单位建立的基层科学技术协会,是所在地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受所在单位党组织领导,业务上受所在地科学技术协会指导。

  第六章  基层组织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基层组织是指经无锡市科学技术协会或市(县)区科学技术协会批准,在科学技术工作者集中的开发区、企业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组织及在城乡的村、社区(居委会)等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等组织。基层组织受所在单位党组织领导,接受无锡市科学技术协会或所在市(县)区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四十四条  成立基层组织的基本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本《实施细则》;

  二、有相当数量的会员;

  三、经常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学术交流和技术咨询服务等活动,反映科技工作者意见、建议和诉求;

  四、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经费来源。

  第四十五条  开发区、企业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成立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须按管理权限向无锡市科学技术协会或市(县)、区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无锡市科学技术协会或市(县)、区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六条  基层组织实施本《实施细则》和市(县)、区科学技术协会规定的主要任务,执行无锡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市(县)、区科学技术协会决议,承担无锡市科学技术协会或市(县)区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

  第四十七条  基层组织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选举本协会委员会,决定本协会的工作任务,审议和批准其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第四十八条  主要任务

  一、开展社会化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引导人民群众崇尚科学,抵制迷信,移风易俗,破除陋习,倡导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组织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积极参加学术交流和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促进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社会风尚的形成与发展;

  三、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推广,引导农民树立科学发展理念,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四、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交流等科学技术活动,促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先进技术传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

  五、反映基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基层组织长期不能开展活动或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或市(县)、区科学技术协会《实施细则》,通知其限期整顿。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要求的,经无锡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或市(县)区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可取消其基层组织资格。

  第七章  工作人员

  第五十条  无锡市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和市(县)、区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对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一条  无锡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市(县)、区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对其工作人员参照挂靠单位的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二条  无锡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市(县)、区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三条  无锡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市(县)、区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协事业,树立全心全意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较广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五十四条  无锡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市(县)、区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八章  会 员

  第五十五条  市级学会是无锡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市(县)、区级学会是市(县)、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无锡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市(县)、区科学技术协会发展团体会员。市级和市(县)、区级学会发展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联合企业科协发展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其他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

  第五十六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团体会员可推选代表参加无锡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参加无锡市科协的活动,对无锡市科协的工作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

  团体会员和基层组织需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接受无锡市科协的领导,执行无锡市科协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各项活动,承担无锡市科协委托的工作任务。

  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由学会和基层组织章程规定。

  团体会员和基层组织应组织参加每年5月30日的全国科技工作者日活动。

  第九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五十七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资助;

  三、捐赠;

  四、会费;

  五、企事业收入;

  六、其它收入。

  第五十八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青少年科技活动和奖励等基金。

  第五十九条  建立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

  第六十条  无锡市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学技术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无锡市科学技术协会简称无锡市科协。

  无锡市科学技术协会会址设在无锡市。

  无锡市科学技术协会的英文全称是WUXI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WXAST。

  第六十二条  无锡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依照本《实施细则》制订《无锡市科学技术协会市级学会组织通则》。

  第六十三条  市级学会可根据国务院有关社团登记管理规定和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并结合本《实施细则》和《无锡市科学技术协会市级学会组织通则》制订章程。

  市(县)、区科学技术协会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订本市(县)、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实施细则。

  第六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无锡市科学技术协会。

  第六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经无锡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通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