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说明
无锡市科协“海智计划”资助管理办法

中国科协“海外智力为国服务行动计划”(简称“海智计划”),旨在贯彻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发挥中国科协的桥梁纽带作用,同海外科技团体及科技工作者建立经常、密切、畅通和便捷的联系,建立规范有效的工作机制,动员、团结和组织广大海外科技工作者为促进科学技术创新,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贡献智慧和力量。为深入贯彻中国科协、省科协“海智计划”,积极发挥科协组织对无锡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高地和人才发展高地的支撑作用,根据中国科协、省科协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无锡科协海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

各市(县)、区科协,无锡经开区科协;市级学会、高校科协、企业科协等科协组织,市各类海智计划基地(站);有关海智机构;与上级科协组织、海智机构合作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二、资助类别

1.海智活动:依托国际科技组织、国(境)内外海智机构或上级科协组织,开展国际和港澳台科技交流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海智专家行、学术会议、技术合作、成果推介、创业投资、人才举荐、培训沙龙、课题调研、赛事评选等。

活动重点围绕以下三个导向开展:以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高地为导向,开展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坚持自立自强与开放合作相结合,集聚海内外科技创新资源,搭建国际科学传播交流平台,把人才项目路演、技术创新合作、创新创业项目对接、创新载体建设等有机结合,促进开放包容的创新生态建设;以建设人才发展高地和海智基地建设为导向,建立链接国际科技组织和科技人才的渠道,搭建海外人才创新创业平台,助力科技人才参与国际交流和国际组织,为促进创新链产业链人才链融合发展发挥科协海智资源的组织作用;以服务企业科技创新为导向,推动海智资源和要素向重点园区(开发区、高新区)、重点产业龙头企业、新型研发机构、高校等聚集,加强创新主体、海智基地主体与国际科技组织(海智机构)、海智专家、海外科技人才链接,推动高水平科技成果在企业落地转化,增强高水平海智资源供给,赋能重点产业和社会事业高质量发展。

2.海智基地(站):经中国科协、省科协和市科协认定的,以联系服务海外科技人才为核心,依托无锡各级科协组织、科技园区(开发区、高新区)、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国内外科技团体等主体建设的海智计划基地(站),包括海智工作基地(站)、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海智国际研发社区、海外创新创业基地等类型。

资助分为三个层面:(1)经中国科协、省科协新获批或重新认定的海智基地;(2)经中国科协、省科协考核评估获得优秀等次的海智基地;(3)经市科协认定的海智工作站。

3.海智机构合作:与市科协签订合作协议的有关海智机构组织,围绕重点产业领域,开展学术成果交流推介、人才项目路演对接、技术咨询服务、海外科技人才推介、创新载体建设等合作。

三、资助标准和程序

资助(奖补)资金按照定额资助、事后资助的方式进行,获得资金资助的单位应将资助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1.海智活动:根据活动内容与产业科创和社会事业发展的相关性、活动举办主体层次、海智专家邀请、海智资源调动、国际合作机制、学术和人才项目成果、规模影响力等要素(其中邀请海外专家和海智专家不少于邀请专家总人数的40%),分为A610万元,B15万元。由市科协或市(县)、区科协组织各举办主体申报,市科协国际部和专家评估审核,结合预算经费提出资助标准,经市科协党组会研究确定,并经公示后,办理相关经费拨付手续。

2.海智基地(站):根据海智工作基地(站)建立海外科技组织和科技人才的常态化合作机制,引进海内外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和发展合作伙伴、建立海外网络的成效等要素,经中国科协认定(包括新获批或新一轮认定)的海智基地予以奖补510万元;经省科协认定的海智基地予以奖补35万元;经市科协认定的海智工作站予以奖补1万元。经中国科协、省科协考核评估获得优秀等次的海智基地予以奖补1万元。由海智基地(站)建设主体单位申报,市科协国际部依据上级科协认定文件,结合预算经费提出资助标准,经市科协党组会研究确定后,并经公示后,办理相关经费拨付手续。

3.海智机构合作:由市科协与有关海智机构根据合作内容签订合作协议商定,经市科协党组会研究确定,办理相关经费拨付手续。

四、有关要求

1.各申报单位应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2.海智活动资助同一申报主体限申报一项活动,且所申报活动没有获得过市科协其他经费资助。

3.获得资助(奖补)的申报单位,按照财务管理相关规定,采用拨付或持相关票据凭证办理资助支付。

4.申报海智基地(站)的各单位应积极配合科协开展的相关评估工作,每年12月份向市科协提交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突出资助标准中海智基地(站)所指明的要素。

5.各有关海智机构应在协议期期中和期末向市科协报备合作实施情况材料,市科协将履约情况作为是否续约的重要依据。

6.各市(县)区科协可参照本办法进行配套资助。

7.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无锡市科协国际交流活动资助办法(试行)》(锡科协发〔2021〕54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本办法由市科协国际部负责解释。